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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公司必須在五年之內全部繳納,不能像之前一樣只認不繳了!
而且,對于公司的股東來說,也有了13項連帶責任!
1.公司縱向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橫向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一人公司人格否認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5.股份有限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九十九條: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有限責任公司瑕疵股權轉讓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股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1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12.公司分立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3.公司簡易注銷中的連帶責任
【新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第二百四十條第三款:公司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注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新公司法下,同一老板名下有多個關聯公司會有稅務風險嗎?
1、個稅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增值稅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3、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申報不一致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轉讓行為,均應按照出售價格和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在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上,則是將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很明顯,這會造成增值稅申報收入大于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
4、企業所得稅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5、稅收征管法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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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認定半年以上為長期,當然具體時限還是以各省、市稅務機關認定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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